|
|
|
|
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
且所屬工廠最主要產品之行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者。 |
|
1. 製造業五級制:共有105個行業適用,分為以下
A+級 |
核配比率35% |
A級 |
核配比率25% |
B級 |
核配比率20% |
C級 |
核配比率15% |
D級 |
核配比率10% |
|
|
2. 99年10月1日修正生效日起,初次招募移工人數及所聘僱移工總人數的比例改成5級制為10%、15%、20%、 25%、35%,若是在自由貿易港區則是40%。參考資料:《5級行業所屬級別》 |
|
3. 所屬工廠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兩個級別以上之特定製程者,
應分別設立勞工保險證號,據以申請聘僱外國人。 |
|
移工增額
進用比率(%) |
就業費增加額數
(增額每人/每月/元) |
增額後每人每月應繳就業安定費用 |
製造業五級制 |
高科技產業 |
1%~5% |
3,000 |
5,000 |
5,400 |
6%~10% |
5,000 |
7,000 |
7,400 |
11%~15% |
7,000 |
9,000 |
9,400 |
|
|
1.引進Extra案移工後,且納入定期查核對象,查核比率始提高
(現行定期查核違規案件,無法以Extra案處理,不得超額進用後直接轉Extra案)
|
2.不得申請變更案別(例如由9,000元變更為5,000元或3K案)
|
3.3K五級制核配比率+ 附加就業定費數額提高移工核配比率,上限不得高於40% |
|
|
1.、國內新增投資案認定資格限制: |
① |
投資金額項目: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及營運資金,且其中廠房及機器設備之投資金額應達1/2,並經會計師簽證。 |
② |
投資金額認列期間:101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 |
|
2. 向工業局申請認定,且以1次為限。 |
3. 申請認定期間:102年3月13日至103年12月31日。 |
4. 核配比率: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移工核配比率(以下簡稱Extra比率) |
|
適用條件 |
增加移工配額比率(%) |
豁免期間 |
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
5% |
3年 |
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登記證明,投資金額符合規定
(1)非傳統之製造業(高科技);5億元以上投資金額
(廠房與設備投資金額>=2.5億)
(2)傳統製造業:1億元以上投資金額
(廠房與設備投資金額>=5仟萬) |
10% |
預估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核發日起,一年內聘雇國內
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 |
10% |
|
|
一、 臺商新增投資案認定資格,需符合赴海外投資達2年,且具有臺商資格之一者: |
|
投資金額:
A. 高科技產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
(含土地、廠房、設備及營運資金,其中,機器設備加上廠房設備須達2.5億元)。 |
B. 其他產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
(其中,機器設備加上廠房設備須達0.5億元)。 |
|
二、向工業局申請認定,且以1次為限。 |
三、申請認定期間: |
|
(1)向工業局申請認定,且以1次為限。(3年+2年免增額移工比例附加就業安定費) |
|
(2)投資案認定(核配移工比率):
以工業局核發臺商資格認定函之日起3年內完成投資,並取得新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新設立廠場。 |
|
(「新設立廠場」所指為全新工廠登記證、全新機器設備、全新勞保證號,三者缺一不可) |
四、核配比率: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移工核配比率(以下簡稱Extra比率)。
但核配比率上限未達40%者,得以附加就業安定費7,000/人,申請至40%。 |
|
|
臺商資格 |
豁免Extra比率之附加就業安定費 |
豁免期間 |
新設立研發中心或企業營運總部 |
15% |
3年 |
1.自有品牌國際行銷最近二年海外出貨占產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2.國際供應鏈最近一年重要環節前五大供應商或國際市場占有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3.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 |
20% |
|
|
|
一般製造業 |
為簡化申請作業流程,原經勞委會開放之六行業十五職業、六十八行業、七十三行業、陶瓷六行業、製造行業、織布七行業、新擴廠行業、經加專案及接續聘僱其他雇主所聘僱之外籍勞工等九種開放案別,予以併案重整,合稱為「一般製造業」。 |
|
「一般製造業」外籍勞工聘僱期滿重新招募:
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四個月期間內,製造業雇主如有繼續聘僱外國人之需要,得向中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但以一次為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