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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之判定以向勞動部提出申請當日為準,以實際年齡計算之。 |
申請人與被看護人戶籍應在同一處,亦即需為同一戶籍之共同生活之親屬。 |
初生嬰兒需完成戶口登計記始得列入點數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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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看護人之直系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 |
2. |
被看護人之父母。 |
3. |
被看護人之一親等姻親,如媳婦、女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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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 |
2. |
戶口名簿影本
【申請人與被看護人戶籍應在同一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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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多胞子女可專案申請聘僱外籍家庭幫傭。 |
2. 在台外籍人士,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專案申聘外籍家庭幫傭:
(1) |
外資金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士;或外資金額在新台幣二億元以上之公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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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
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士。 |
(2) |
上年度營業額在新台幣五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士;或上年度營業額在新台幣十億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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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士。 |
(3) |
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達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達新台幣二十五萬元之公司、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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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
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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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台工作的外籍專業人士,符合年薪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達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之條件,且於入國工
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一年以上者,得聘僱該名外國人來台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
※ 外國分公司之經理人或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準用前項外籍總經理之申請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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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籍家庭幫傭期滿前四個月內,雇主可辦理重新招募,惟仍須具備上述申請條件(累積點數達16點以上)。 |
2. 六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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