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開放自越南引進漁船船員及家庭看護工,並自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生效
   
勞動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管字第10405070361號
 
 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六項規定,開放自越南引進漁船船員及家庭看護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四年七月十五日生效;至家庭幫傭部分,仍以雇主採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原聘僱者為限。

 本令發布前,雇主已獲本部核發之初次招募許可、遞補招募許可、重新招募許可等三類案件,均得
在許可有效期限前,依規定招募所需之越南籍漁船船員及家庭看護工,不受許可函上所加註「本函暫
停自越南引進勞工」之限制。
 
部長 陳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