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年9月17日至110年3月17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移工,其累計在臺工作期間將屆滿12年或14年者,雇主為聘僱該移工,得申請6個月之聘僱許可
   
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年9月17日至110年3月17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移工,其累計在臺工作期
間將屆滿12年或14年者,雇主為聘僱該移工,得申請6個月之聘僱許可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發布日期 109-09-16
檢核日期 10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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