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年9月17日至110年3月17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移工,其累計在臺工作期 間將屆滿12年或14年者,雇主為聘僱該移工,得申請6個月之聘僱許可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發布日期 109-09-16 檢核日期 109-09-16 「法規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