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發布日:109.12.11 文 號:勞動發管字第1090519135號 發布機關:勞動部 法規名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製造 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摘 要:勞動部令: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十款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自110年1月1日生效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法規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