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22條之2附表9
   
勞動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管字第10405159532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
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 海洋漁撈工: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每月基本工資數額。
二、 海洋箱網養殖漁撈工:新臺幣三萬元。
三、 機構看護工:新臺幣二萬七千五百元。
四、 家庭幫傭:新臺幣三萬元。
五、 家庭看護工及外展看護工:新臺幣三萬元至三萬五千元。
六、 屠宰工:非特殊時程者為新臺幣二萬六千元;特殊時程者(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
   運作工作時數至少一小時以上者)為新臺幣三萬元。
七、 外國籍雙語人員: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至三萬元。
八、 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廚師為新臺幣二萬七千元;相關工作人員為新臺幣二萬零八元。
     
另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六日勞動發管字第一0四0五一一四四六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部長 陳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