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4 日 勞動發管字第 1070506159 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第七十三條第三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 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 關。本部將依書面通知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並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其構 成要件、通報主體、認定及處理原則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部 長 許銘春 相關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