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勞動部令:核釋「就業服務法」第56條、第73條第3款、第74條第1項有關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4 日
勞動發管字第 1070506159 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第七十三條第三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
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
關。本部將依書面通知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並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其構
成要件、通報主體、認定及處理原則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部 長 許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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