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
   
勞動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管字第1040511446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
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一、海洋漁撈工: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每月基本工資數額。
  二、海洋箱網養殖漁撈工:新臺幣三萬元。
  三、機構看護工:新臺幣二萬七千五百元。
  四、家庭幫傭:新臺幣三萬元。
  五、家庭看護工及外展看護工:新臺幣三萬元至三萬五千元。
  六、外國籍雙語人員: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至三萬元。
  七、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廚師為新臺幣二萬七千元;相關工作人員為新臺幣二萬零八元。

 另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五日勞動發管字第一0三一八0九四六六號令,並自一百零四
年七月一日生效。
 
部長   陳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