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配合勞基法修正 泰辦處修正勞動契約2/26起生效 提供第二頁取代原內容  
日期:2018-02-23
勞動基準法日前修訂第24條、第32條、第36條等內容,以及增訂第32條之1,修法重點包括加班費計算
、延長工時放寬,以及指定行業所做的例假日調整,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等。泰國貿易經濟辦事
處勞工處公告,配合勞基法修正條文於107年3月1日生效,自2月26日起勞動契約內容第三條「工作時
間」及第四條「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其內容應做部分修正,使加班工時及假日符合新法規範。
由於文件系統調整需要一段時間處理,目前尚無法直接修改,因此泰辦處已釋出勞動契約第二頁檔案
,提供仲介業者辦理文件驗證時,可直接抽換系統原始第二頁,除了方便仲介製作文件外,同時也確
保文件的正確性,避免內容不一致造成退件。泰辦處並提醒仲介申請時配合辦理,而採用民間系統或
自行開發文件系統者,也應調整系統內部內容,避免影響文件流程。
此次勞動契約修正,第三條「工作時間」部份,調整為:「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依雇主規定,但不
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以及增加「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
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第四條「國定假日及例假日」部分,第4.1條調整為:「乙方每兩週中至少應有4日之休息日」。前述
契約文字,英文內容一併增修。
至於第五條「加班」,各項數額日前已配合基本工資22,000元做調整,此次未做修改。正常上班日延
長工時,前兩小時內每小時新台幣123元,第3-4小時153元。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上班,每小時183元。
本社已於2月14日將泰國新修勞動契約第二頁,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敬請留意收件狀況。如為收到
請電洽:(02)2765-0906補寄。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