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勞資會議代表選舉 應於10日內公告程序不符規定 後續所做決議亦無效  
日期:2018-04-10
此次勞基法修正中,除原本彈性工時、延長工時及女性夜間工作,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才可實
施外,新增加班時數彈性調整、輪班間隔縮短及例假日彈性挪移等規定,亦需經過前述程序,使得勞
資會議逐漸受到重視。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說明,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9條、第11條規定,選舉前10日應
辦理選舉公告,內容包括投票日期、時間、地點及方式等相關事項,確認應選勞資代表及候補代表人
數、資格;選舉後15日內將勞資代表及候補名單送勞工局備查。此外,第20條則規定,會議通知應在
7日前發出,如有提案,則應在3日前提供。
勞資代表人數須為同數
勞方代表並無國籍限制
過去有部分事業單位當天上午公告選舉勞資會議代表,下午就成立並完成第一次會議,勞工局表示,
若未依規定辦理選舉,則選舉結果及所做決議均無效,審查時將會列為檢視重點,以及會議出席代表
是否與備查名冊相符,任期是否有效,如有出缺是否依照程序遞補,務必讓勞資會議「玩真的」。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4月9日舉辦今年第一場外籍勞工法令宣導,由勞資關係科股長鄧思維,針對勞資會
議運作程序作說明。
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勞資會議應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2人至
15人,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5人。但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事業單位,可以全數為勞
方代表,而資方代表為負責人1人,無須選舉,亦不受同數代表限制。
有事業單位詢問,若選舉未在10天前公告,當次投票結果是否有效?鄧思維說明,選舉公告未足10天
,恐妨礙選舉人跟被選舉人權益,而影響選舉結果,因此後續勞資會議所做決議亦屬無效。
依規定,勞工年滿15歲,即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屬「管理體系」與「專業體系
」的一級主管,為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為勞方代表。因勞方代表不受國籍、年資,以及是
否正職的限制,事業單位所聘外勞、工讀生及新進人員,均可為勞方代表的選舉人及被選舉人。
審查確認名冊是否相符
會議記錄必須妥善留存
完成勞資代表及勞方候補代表指派後,應在15日內報請「事業單位登記地」、「事業場所所在地」備
查,後續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同。
鄧思維提醒仲介業者,過去審查申請無違反法令案件時,常有會議出席代表與名冊不符的情況,一發
現就會退件,由於此次修法後,勞資會議逐漸受到重視,因此審查時將會檢視過去的紀錄、勞資會議
名冊、開會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等,都會列為審查重點。會議記錄也應妥善保存,勞檢過程中若有必要
,將會要求事業單位提出。
事業單位需留意的是,如有使勞工加班、女性夜間工作、彈性工時、延長工時彈性、輪班間隔及例假
彈性調整必要時,除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外,亦需徵得個別勞工同意。鄧思維補充,勞資會議同意,僅
具有免除雇主遭勞基法處分的效力,因此事業單位可透過書面協議、勞動契約、團體協約、工作規則
或相關申請表單,以取得勞工的個別同意。
他提到,勞檢過程中如無其他特別爭議,主要會看程序是否完備,個別勞工提出的申訴,則會進一步
確認雇主有無取得個別同意。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