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勞動法令規範太多 雇主批造成企業困擾避免申訴被檢舉 勞動部:優於法令善待員工  
日期:2018-06-12
有雇主反映,勞動法令規範對企業「管太多」,造成企業困擾,對此,勞動部重申,保障與維護勞工
之勞動權益,向來是勞動部關切與施政的重點,事業單位如能落實執行《勞動基準法》,甚以「優於
《勞動基準法》」的標準善待自己的員工,就不會發生勞工抱怨或申訴檢舉之困擾。
勞動部鄭重澄清外界與雇主團體有關勞檢相關情況,雇主反映,勞檢問題主要包括匿名惡意檢舉、工
時記錄沒彈性,以及勞檢素質待提升等三大爭議,加上近來要求新增常駐醫護等規定。
雇主困擾匿名惡意檢舉
勞檢冤案多標準不一致
勞動部表示,106年6月已公告「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地方政府可依此共通性
原則訂定裁罰基準,以符合一般法律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精神。同時,為齊一各地
方政府勞動檢查尺度,勞動部也已訂定「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勞動條件檢查注意事項」,讓各地方主管
機關遵循。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已定期辦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邀請律師、檢察官等專業人士授課,提升勞動
檢查員專業素養,並按月召開勞動條件檢查業務工作會報,邀集各地方主管機關,就執行檢查與裁處
所遇實務問題檢討相關作法,將有利於檢查標準與尺度更趨於一致。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4條及「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規定,無論是否為公司內部員
工,均得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惟如未具名、未具聯絡方式、無具體內容、冒用他人身分提出檢舉或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者,均得不予處理。
勞動部指出,有關勞工向勞政主管機關申訴檢舉,若檢舉人具名檢舉、陳情,政府機關必須依相關法
令,例如《行政程序法》)處理;除非申訴陳情案無具體之內容,或無具真實姓名、住址者,機關可
不處理。另勞工陳情申訴有保密必要者,勞政主管機關在處理時應不予公開。所以,對於現行一些匿
名申訴檢舉或陳情案,若其內容明確、但唯恐這名勞工朋友受到不當對待,勞政主管機關將錄案並視
需要主動瞭解。
在備置出勤紀錄方面,勞動部指出,出勤紀錄是勞工工資、工時查核及職業災害認定的重要依據,
《勞動基準法》要求雇主須有置備出勤紀錄的義務,是為了明確勞資權益。
勞動部說明,有關加班認定之規範,除調閱出勤紀錄外,並以事實出勤為準據。若有勞工停留辦公場
所卻未提供勞務情事,雇主應善盡管理責任,核實修正出勤紀錄或備註。
下班滯留公司處理私事
認違法工時紀錄無彈性
勞動部提醒,勞檢時,雇主亦可適時提出說明,證明勞工未有提供勞務之事實,即可認定其為非加班
。檢查時,除會個別約談勞工瞭解滯留原因,同時也會調閱其他勞工之出勤狀況,並參酌事業單位提
供之事證,綜合判斷,以釐清事實。
《職業安全衛生法》明定50人以上事業單位應僱用或特約 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300人以上方
需僱用,299人以下以特約到場服務亦可,且以分階段適用,至民國111年方全部適用,勞動部指出,
已給予彈性。另健康服務人員需經專業訓練,協助企業之職業病預防、適性配工及健康管理為主,與
一般醫院臨床之診療,目的不同。
此外,「 職業肌肉骨骼傷病」為國內勞保職業傷病給付最高的職業病,職安法參考國際作法,明定雇
主應依勞工作業特性及風險,採取相關職業疾病危害預防措施,避免造成相關職業傷病,以維護健康
勞動力。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