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宏電達大量解雇千名本勞 外勞340名聘有外勞企業資遣本勞 需先書面徵詢  
日期:2018-07-04
勞動部指出,宏達電資遣1,500名本勞與340名外勞,已達到大量解僱規定,目前由地方政府-桃園市勞
動局協助勞雇協商,勞動力發展署協助外勞轉出事宜,以及入廠輔導處理本勞失業認定與就業媒合;
勞動部提醒聘有外勞的製造業雇主,調整產線人力配置時,除依資遣以及大量解僱規定辦理通報外,
應優先裁減從事同一性質工作的外勞。
生產HTC手機的宏達電子宣布,將台灣地區進行製造部門的組織優化與策略性人力資源配置調整,預
計縮減製造部門員工人數共1,500人,占全球員工6,450人的25%,預計於9月底前執行完畢,勞團3日上
午前往宏達電桃園總部抗議。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說明,宏達電本勞有6千餘人,將裁減1,500人;外勞有700人,將解約340人
,已達到大量解雇標準,勞動力發展署將會協助外勞轉出,及協助本勞失業認定與就業媒合。
勞動部指出,雇主以業務緊縮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至第4款、第13條事由終止勞動契約,資遣本
勞卻仍聘用外勞,雇主資遣或解僱本勞前,應依規定期限內及以合理勞動條件,徵詢被資遣或解僱本
勞是否願意擔任現職中外勞所擔任工作之意願後,始得資遣或解僱本勞。
勞動部提醒,雇主以書面徵詢被資遣本勞是否願意從事外勞工作,薪資不是以外勞現行的薪資,要求
被資遣本勞回聘薪資是要以「製造業雇主辦理國內勞工招募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給付。
勞動部說明,根據就服法第42條規定,聘僱外國人不得影響本勞工作機會。再依雇主違法就服法第54
條與第72條規定裁量基準,雇主未依規定期限或未以合理勞動條件,徵詢被資遣或解僱本勞是否有意
願擔任外勞工作,或是拒絕回聘願意擔任外勞工作,顯已違反就服法第42條規定,將依雇主違反本勞
人數與其得申請許可人數,採1:1之比例,不予許可,已核發許可者,應廢止許可或中止引進,且依
就服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違反就服法57條第9款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