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外勞不具投票權 需出勤者正常上班  
日期:2016-01-13
勞動部表示,105年1月16日為第14任總統、副總統與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規
定,該日具投票權且原經排定應該上班之勞工,指定放假一日,照給工資;至於不具投票權的外籍勞
工、未滿20歲的勞工、尚未領到身分證的中國大陸籍配偶與外籍配偶等,若是當日有排定需出勤上班
者就沒有加給工資等問題。
 
雇主如未依法給假或給薪,將處以新臺幣2萬至30萬元罰鍰,並公佈雇主姓名或企業名稱。 勞動部勞動
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去年9合一選舉時,查獲1件雇主不願給假、25件雇主不給加班費
,總共裁罰52萬元。
 
黃維琛說明,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為
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不需出勤者,不另給假。
 
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如依同法第39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於
該日出勤,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但不得妨礙勞工投票。
 
勞動部舉例,許多企業採「排休制」,先前就排定好,如果勞工當天正好排休假,就沒有多補1天假,
也不能多領薪水;若是當天勞工要工作8小時,雇主讓勞工前4小時去投票,後4小時再回來上班時,必
須付給加倍工資;且前4小時計入當天工時。
 
但若雇主不願付加班費,能否和勞工約定換假?勞動部表示「不行」,因為投票權只限投票日當日行
使,性質跟一般休假日不同,因此不可與其他工作日對調,除非是勞工提出願意補休假。 勞動部提醒
,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3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如有權
益受損者,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機關(即當地縣、市政府之勞工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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