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勞基法諮詢會議下周一召開 討論三議題高階高薪專業人員 國發會申請適用責任制  
日期:2018-12-21
針對「一定薪資條件的監督管理人員」、「新創公司核心人員」及「責任制專業人員」之工作性質者
,國發會申請核定為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俗稱責任制),勞動部24日將召開「勞動基準法諮詢會
」第17次會議討論,該次會議也將討論客運業在春節等特定節日鬆綁7休1,及商港碼頭船舶貨物裝卸
人員申請成為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根據了解,美國商會在月前建議勞基法應擴增特定責任制,以反映藍領與白領員工的差異性,或至少
要區分出薪水在一定等級以上的白領階層,讓專業及管理人員不受工時及加班費限制,且只要薪資達
中位數2倍以上,或是薪資達同一雇主全體員工薪資前15%以上者,也應適用責任制。國發會當時回應
表示,已彙整國內外商會訴求並向勞動部提案。
薪資達中位數2倍以上
或全體員工薪資前15%
勞動部於今年8月時曾召開「勞動基準法疑義研商會議」討論一定薪資條件的監督管理人員、新創公
司核心人員及責任制專業人員是否能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由於當時與會的人員意見紛歧,為求周
延,勞動部表示將再蒐集各方意見與他國狀況後再評估,因此高薪白領適用責任制延至下週一討論。
國發會提出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的定義與理由,首先是「一定薪資條件的監督管理人員」指
的是企業規模達30人以上公司,且屬該個別公司從業人員薪資中位數2倍以上或薪資水準前15%以上,
並符合勞基法所稱的監督及管理人員。
國發會指出,高薪高階白領工作者的工作性質難以用「小時」為單位切割,且工作自主性及薪資較高
,自有較佳的談判籌碼與雇主談條件,而且人數不多,納入責任制影響不大,但對台灣就業環境改善
有重大意義,且美國公平勞動基準法及新加坡僱用法令有類同規範。
「責任制專業人員的工作性質者」指的是工作內涵著重其專業技能,而非時間長短;工作內容由其籌
備設計、監督他人或親自執行,工作成果由其負責成敗;工作所需人數、時間及地點等由其規劃或調
整,如果適用勞基法第30條等相關規定,將有窒礙難行或妨礙效能之虞。
國發會說明,這部分是因應未來的職業型態,將與當前所認知的大不相同,也不易逕行認定其範圍,
建議可採用負面表列方式,列出確定不屬於責任制專業人員清單,為未來可能增加的部分保留彈性。
「新創公司核心人員」係屬勞基法第84條之1第1項第3款所定「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者;受僱於依
法設立未滿8年的新創事業,從事具專門知識與技術的工作,且持有1%或面值100萬元以上股權或股票
選擇權的工作者。
汽車客運業鬆綁7休1
碼頭工作者適用責任制
國發會表示,科技新創產業本質風險較高,必須掌握時效,難有正常規律的上下班時間,難以適用一
般工時規定。且科技新創產業因資本額較高,持有1%的股權或股票選擇權並不容易,即使是資本額較
小的事業單位員工,因必須具備專門知識與技術,不會有適用人數浮濫的問題。
另外,交通部提出指定「汽車客運業」為勞基法第36條第4項行業(鬆綁例假7休1),希望配合年節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為因應公眾的生活便利所需,鬆綁7休1。
交通部規劃,春節9天連續假期的例假調整原則為10休1,工作9天必須休1天,例外情況再加1天(工作
10天必須休1天),也就是得連續工作9天,例外情況得10天。至於加班費、例外情況的細節,另待會
中補充。
台灣商港事業發展協會再度提出港務工作包含商港碼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的從業人員(車機操作員
、地勤作業員、配艙作業員、解繫固作業員、車機維修員)申請成為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主因
是認為天氣、連續假日、交通情形、內陸櫃場結關時間、船體設備等都是影響船舶到靠時間的因素,
造成間歇性工作不是業者可以控制。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