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勞動部修正事業單位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 自111年起值假日、夜班的時段須給加班費  
日期:2019-03-13
勞動部修正發布「事業單位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增訂值日(夜)津貼建議數額,宜不低於每月
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之金額,並應遵守同工同酬之原則,同時預告,將於111年1月1日
停止適用該注意事項;換言之,自111年起,所有值假日、值夜班的時段都必須計入工時並計算加班費
。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係民國
74年間訂定,針對事業單位在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值日(夜),諸如從事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
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
黃維琛說明,保全等晚上上班無法睡覺,但值日夜班一般而言是可以休息,只是需輪班待在事業單位
,因此過去並未認定是工作時間,津貼、工時不受《勞基法》規範。
黃維琛表示,近日勞動部邀專家學者與地方政府開會,有人反映值日夜班和一般工作性質越來越接近
,難以區隔;也有勞團、立委認為有些企業給的值班津貼數額太低,值一晚才給300元至500元。勞動
部研商後,決定修正該行政指導,建議值日夜津貼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實際時數。若依
目前月薪基本工資2萬3,100元計算,每小時津貼建議應不低於96.25元。
黃維琛表示,要點同意女性值夜,但增訂雇主應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或措施;不過懷孕或哺乳期間
的婦女禁止值夜。
黃維琛說,若現在直接將值日夜班者一律認定為正常工作時間,國營事業單位立刻就會面臨人力不足
等問題,因此勞動部預告,這注意事項將於111年元旦停止適用,也就是屆時所有值日、夜時段一律計
入工時,須依《勞基法》計算工資。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