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外勞生病赴醫院交通費 外勞需自行負擔  
日期:2016-01-09
有仲介詢問,陪同生病的外勞去醫院看病的「交通費」是包含在服務費之內還是應由外勞自行負擔? 
勞動部表示,服務費是為辦理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如轉換雇主時的交通費、外勞初入境與期滿
或中止勞動契約離境時的交通費,因此外勞去醫院看病不是所謂的就業服務業務,因此其所需的交通
費應由外勞自行負擔。
 
據了解,有部分外勞每個月都要求仲介帶其赴大醫院看病,因為生病請假僅需扣半薪,外勞將去看病
視為有薪休假,以這理由請假,雇主與仲介都無法拒絕,不過,有外勞認為已經每月付服務費給仲介
,因此仲介派雙語輔導人員陪同看病與去醫院的交通費,外勞都理所當然覺得不需再付費。 勞動部指
出,根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與金額標準」第2條規定,服務費為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就服
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勞動部進一
步表示,仲介每月向外勞收取1,800元至1,500元不等的服務費,其所包含的交通費是指外勞初入境與
期滿或中止勞動契約離境,也就是第1次來台與最後離台,往返機場到工作所在地其交通費,另轉換
雇主時的交通費亦包含在內;若是去醫院的交通費或是返鄉度假的交通費等不屬於就業服務事項的業
務,外勞需自行負擔交通費。
 
勞動部提醒,仲介對外勞所收取的費用,如體檢費、交通費、機票費等等,都應計算清楚,以免被投
訴超收費用。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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