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違反職安法與勞檢法案件處理要點修正 鼓勵雇主改善 第二次累加罰鍰金額可酌減  
日期:2019-06-12
針對雇主違反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勞動部職安署有訂裁罰原則,由於第二次裁罰是按前次金
額再累加,雖要點敘明裁罰基準依事業單位規模大小、性質及違反次數等,但執行處分機關可依事業
單位改善程度與誠意及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裁處,不過檢查機構大多是依累加金額去裁罰,造成雇主改
善意願低落,因此職安署重申累加裁罰金額是最高額度,勞檢機構得依事業單位違反情形視情節輕重
酌減。
勞動部108年6月6日公告修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並將名稱修
正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據悉,有勞檢員因為裁罰原則附表並未敘明第二次累加裁罰金額,可視雇主改善成程度與誠意等酌予
減輕,造成雇主已在改善或是改善中,仍被裁罰累加金額,降低雇主改善意願。
這次修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因為除了罰鍰還有公布姓名,因此將
原先名稱「罰鍰」刪除,另原先是第七之一改為第八點,同時在附表-裁罰原則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
增加附註一「上述所列按次累加裁罰金額係最高額度,勞動檢查機構得依事業單位違反情形,視個案
情節輕重酌減。」
勞動部職安署副署長周登春說明,處理要點有規定事業單位違反職安法及勞檢法案件,其裁罰基準依
事業單位規模大小、性質及違反次數等。但執行處分機關得審酌事業單位改善程度與誠意及情節輕重
等情況予以適當裁處。因此這次修正是重申原有規定,在備註寫清楚按次累加裁罰金額係最高額度,
勞動檢查機構得依事業單位違反情形,視個案情節輕重酌減。
處理要點規定裁罰基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
櫃公司。 2、勞工總人數超過三百人者。3、營造業承攬單一工程之金額超過一億元者。(二)乙類:
事業單位之規模或性質未達前款之規定者。
例如雇主違反職安法第6條第1項規定,雇主沒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去防止機械、
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依職安法第43條第二款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裁罰原則,股票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或是勞工總人數超過300人,首次違法將處6萬元,第二次
以上按次累加6萬元,也就是12萬元,但是若雇主已有所改善,雖未達完全合法,第二次的罰鍰金額
將可酌減,依情況處6萬元至12萬元區間的罰鍰金額,最高不超過12萬元。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