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工作期間累計至14年 年限延長評點表出爐  
日期:2015-11-11
配合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公布施行,外籍家庭看護工如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者,其
在臺累計工作年限可由12年延長至14年,勞動部11月11日公告「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工作期間累計至14
年之評點表」與相關申請書表,為達簡政便民,雇主只需在申請書表上的選項「勾選」並親自簽名切
結即可,勞動部強調,只要該名外籍家庭看護工在提出申請的雇主處工作「1年」以上,加上服務表現
與工作能力就有60點,即符合延長資格。
 
85歲輕度失能被看護者 即日放寬重招可免評估

另外,考量85歲以上之被看護者因高齡老化、身體機能日趨退化,致生活功能難以回復,為使該等續有
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需求之被看護者,今天也修正公告年齡滿85歲以上,且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之被看護者,不需再往返醫療院所接受專業評估。
 
勞動部11月11日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
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及15份「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書表」與「外國人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相關書表」,上述法
規與書表追溯至104年10月9日生效。
 
勞動力發展署長劉佳鈞指出,為便利雇主申請及人力銜接,在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時,
雇主就可先行提出申請,並配合在申請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時,一併申請;同時,也可為工作已屆滿12
年而出國的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延長累計工作年限後,再入國工作。
 
勞動部指出,在10月12日時有函釋過渡措施,當時已有70名雇主先行提出申請,勞動部將會主動一一通
知,請雇主補評點申請書表完成申請程序。 勞動部說明,為使勞雇關係穩定且優秀的外籍家庭看護工能
繼續留臺工作,評點表分為「專業訓練」及「自力學習」兩大評點項目,其中「自力學習」項又細分為
「語言能力」、「工作能力」及「服務表現」等3個小項目,同一評點項目具備2項以上資格條件者,擇
較高點數者計點,加總各項目得分60點以上者為合格。
 
評點制以書表方式勾選 分專業訓練與自力學習

「專業訓練」點數計算方式為取得我國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可得15點、經我國相關訓練單位、公協會訓
練,符合照顧服務員訓練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或訓練合格證明,且訓練時數達90小時以上可得10點、
參加我國相關訓練單位、公協會辦理之照顧服務訓練並經開立照顧服務訓練證明可得5點。
 
「語言能力」是由國家華語測驗推動工作委員會、教育部、客家委員會或原住民族委員會測驗合格及開
具認證初級或入門合格證明者、或學習達120小時有證明者可得35點,雇主出具外國人具備華語、閩南語
、客語、其他漢語或原住民族語基本聽說能力,能進行生活及工作溝通的證明或切結,即得30點。
 
「工作能力」則是由勞動部查核外籍家庭看護工為申請的雇主服務期間,依服務期間達1年以上、3年以
上未滿6年、6年以上未滿9年及9年以上,可分別得到10點、15點、20點及25點;至於「服務表現」,是
以外國人工作具特殊表現,經地方政府出具證明可得25點,或是外國人工作具特殊表現,由申請的雇主
或曾聘僱的雇主出具特殊表現證明或切結可得20點。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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