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109年適用勞退舊制 98.99%已足額提撥 未足額提撥開罰42件未按月提繳開罰17件  
日期:2020-10-28
為保障舊制勞工退休金權益,避免達到退休條件時卻領不到退休金,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按月提撥
退休金,並在每年三月底前補足當年度退休金差額。勞動部表示,109年度截至9月底,符合足額提撥
規定之事業單位達9萬3,055家,足額提撥率達98.99%,提撥退休準備金計約896億餘元。
另外,勞退舊制除足額提撥外,依法雇主仍須每月提繳勞退舊制2%至15%,違反者將會被處2萬元至
30萬元罰鍰,109年未按月提繳勞退舊制開罰共有17件,裁罰95萬元。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除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外,應於每年年底預估次一年度成就退休
條件勞工所需退休金,如餘額不足以支付,須在次年3月底前一次補足退休準備金差額。
勞動部勞動福祉司長孫碧霞指出,為督導事業單位依法落實足額提撥退休準備金差額規定,勞動部每
年均會同地方政府積極辦理說明會,109年度截至9月底已辦理39場,計2,903家事業單位的代表參加,
強化事業單位對退休準備金提撥規定之瞭解,輔導事業單位估算及補足差額,並自4月起由地方政府
開始查核及裁處,違反規定者,依法可處9萬元至45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
孫碧霞表示,109年度截至9月底裁罰件數共42件,罰鍰累計金額為689萬元;其中已裁罰縣市計9個,
包括臺北市14件、新北市6件、桃園市5件、新竹縣4件、彰化縣9件,臺中市、花蓮縣、台東縣與屏東
縣則各1件。
勞動部特別呼籲,109年度尚未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之事業單位應儘速補足;110年即將開始,事
業單位可於109年底前估算下一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所需退休金金額及專戶餘額情形,並於110年3
月底前依法補足差額,以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