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權宜船涉及人口販運 監委糾正漁業署 建議訂定檢查法源 確實移送權宜國裁處  
日期:2021-05-11
美國每年提出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一再提及我國權宜船對外籍漁工勞力剝削的問題監察院日前通
過監委王美玉、王幼玲、紀惠容所提出的調查報告,除對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漁業署進行糾正外,也要求行政院應針對權宜船檢查法源不足等問題,督導相關部會改進。
漁業署統計,截至今年3月30日止,我國權宜船數計241艘,並有增加的趨勢。監委調查報告指出,萬
納杜籍「大旺號」與「金春12號」均為臺灣人投資經營的非本國籍漁船,即俗稱權宜船,其分別於
2020年3月19日、4月8日進入高雄港,因疫情期間無法適用權宜船漁工入境的最新規定,仲介公司人
員安排外籍漁工住在宿舍,門被反鎖遭限制行動自由,但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漁業署都未就仲介公
司有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進行調查。另外,移民署將漁工違法安置在機場管制區內,期間達20天,監
委也認為有疏失。
調查報告並提出本案尚有「欠缺權宜船檢查法源」、「10年來未曾移送權宜船國裁處」及「加強與國
際合作」等事項。監委指出,目前「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都未研訂權
宜船的勞動權益相關法令,交通部的港口國檢查不包括漁船,且漁業署不是人口販運的責任通報機關
,以致漁業署針對「大旺號」、「金春12號」被指控強迫勞動情事,僅能以函請高雄地檢署偵辦,無
法執行行政檢查,應檢討改進。
近年來政府為解決權宜船勞力剝削問題,去年12月已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第2條
及第6條,規範我國人不得利用權宜船從事人口販運等行為,如果違反,漁業署得廢止投資經營權宜
船許可。2016年至2020年11月底止,勞動部1955專線受理遠洋外籍漁工申訴案件總計278件。
監委表示,近3年來疑似涉及或經舉報涉嫌人口販運遭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偵辦共計13件,當中包含「
大旺號」、「金春12號」兩艘權宜船,但10年來卻未曾移送權宜船國裁處,行政院應督導漁業署、勞
動部等機關,重新審視權宜船勞力剝削的管理機制,並督導外交部、漁業署、勞動部、內政部、海洋
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加強與國際合作,共同打擊人口販運。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