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 徵才應揭示範圍 加班費不列入計算 違者最高可罰30萬元  
日期:2019-05-17
就業服務法去年11月30日修正施行,經常性薪資未達四萬元的職缺,雇主須在徵才廣告揭示或告知薪
資範圍。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經常性薪資包含本薪及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雇主不得將加班費列
入計算,提醒雇主刊登徵才廣告時,一旦有經常性薪資未達四萬元的可能時,就應以區間、定額或最
低數額的方式揭示薪資範圍,避免觸法。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招募或雇用員工時,不得有不實廣告、違反求職人或員工意思留
置證件等情事,前次修法增訂第六款,提供職缺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
薪資,違反此項規定,依第67條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日前勞工局接獲民眾檢舉,有保全公司招募保全員時,職缺資訊顯示「薪資面議」,但求職者詢問後
發現日薪僅千元,換算月薪也才3萬多元。勞工局調查發現,保全公司以月薪加計加班費後可達4萬元
,認為薪資標示面議應無違法,但事實上就服法所稱經常性薪資,是指雇主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
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其中並不含加班費,因此保全公司不得將加班費納入
計算,經扣除後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卻未於徵才廣告公告薪資範圍,仍屬違反就服法薪資揭示的
行為。
勞工局長陳瑞嘉提醒,職缺經常性薪資一旦有未達4萬元的可能,雇主就應在徵才廣告上以區間、定
額或最低數額的方式揭示薪資範圍,例如月薪2萬8,000元至3萬3,000元、月薪2萬8,000元或月薪
2萬8,000元以上。如採計時、計日或計件等方式給付工作報酬,則應列出每小時、每日或每件的金額
,像是時薪160元、日薪1,500元或論件計酬每件50元,並補充說明工時或工作天數等勞動條件,讓求
職者能估算可得薪資範圍,落實薪資透明化並提升求職者面試效益。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