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長照特別扣除額 檢附聘可函等文件申報  
日期:2019-10-28
基於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所得稅法今年七月三讀通過,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
年定額12萬元,於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說明,納稅義務人列報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
照顧的身心失能者,無論是否聘僱外勞、入住長照機構或由家人自行照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即可扣
除。不過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
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或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按108年度標準為670萬元者,均不適用長照特
別扣除的規定。
該所補充說明,包括勞動部核發之聘僱許可函、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身心障礙證明、經醫療機
構評估認定有照護需要者符合規定近3年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住宿式服務機構(養護型)入住證明及
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評估證明等文件,為長照特別扣除應檢附證明文件,修正規定回溯至今年元
月,於明年申報綜所稅時適用。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