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直聘案雇主收費 重建處列加強重點 服務費是否限制預收 待勞部統一解釋  
日期:2016-07-18
依現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標準規定,仲介業者得向雇主收取的費用,包括登記費、介紹費及服務
費,其中登記、介紹費係指辦理求職求才登錄,以及媒合求職人與雇主成立聘僱關係所需費用,而服
務費以1年2,000元為限。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近期接獲不少直聘雇主檢舉,即日起列為加強查察
重點。

重建處7月起至8月止預定辦理5場仲介法令座談會,7月15日進行第二場,由外勞檢查課組長胡黛珠說
明近期就業服務法裁罰實例。她表示,直聘案件勞僱關係已經存在,即無「媒合」的實質,認為仲介
對直聘雇主收費不合理,只要雇主提出檢舉,重建處就會啟動調查程序。

此外,有與會業者問到,仲介向雇主一次收3年的服務費是否違法?胡黛珠指出,外勞服務費明文規
定不得預先收取,認為雇主服務費也應比照辦理。此外,由於外勞轉換比率較高,她認為外勞工作未
滿1年,卻要雇主付1年的服務費也不合理,但現行法令確實有盲點,6月底已發函勞動部希望就此一
部分解釋,讓認定上有所依據。

按勞動部立場,直聘外勞入國後,仍可委託仲介業者辦理後續服務。重建處提醒,仲介須事前取得外
勞同意,雙方也應簽好書面契約,避免爭議。

胡黛珠進一步說明,外勞選擇直聘主要在省下費用,但很多雇主認為仲介服務仍有需要,外勞卻不清
楚還要負擔每個月的費用,呼籲業者事前向外勞充分說明,在與雇主簽訂委任招募契約時,就應和外
勞講好,並簽委任服務契約。

外勞檢查課業務督導周裕盛彙整實務常見爭議問題,許多仲介都會面臨到外勞工作期間生病的狀況,
他表示,仲介務必請醫生開立診斷證明書,釐清會否影響工作、需休養多久、能否復工,如為短期內
可復原,仲介應協調勞僱雙方意願決定休養期間,未提供勞務期間可不發工資,也請雇主先墊付醫療
費用,之後可向外勞要回。如外勞要回國治療,依解約機制辦理,重建處將以醫師證明做依據來處理
。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