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漁獲遭美列強迫勞動清單 監院提糾正 應導入認證制度 強化船主幹部人權教育  
日期:2021-05-07
我國遠洋漁船計1,106艘,境外聘僱外籍船員(漁工)人數約2萬2,000人。日前美國將我國漁獲列入強
迫勞動貨品清單,影響台灣國際形象,監察院5月5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蔡崇義等三人所
提出的調查報告,除糾正外交部、勞動部及農委會漁業署外,並促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正視遠洋漁船
外籍漁工的人權議題。漁業署也應儘速輔導業界參與認證制度,強化企業社會責任。
監委表示,漁業署已在106年施行「遠洋漁業三法」及「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也聘有10名國內訪查員、6名派駐國外漁業專員執行訪查,不過我國遠洋漁業使用全世界32港口,派
駐國外港口的漁業專員共6名,接獲舉報、申訴時才進行訪查,平時則以問卷方式對船員抽查,瞭解
經營者及仲介是否確實遵守相關規定,確實力有未逮,需要行政院重視。
國際港口僅設6名專員 船員訪查僅以問卷進行
調查報告並提出「勞力剝削案件的認定」、「勞動檢查人力及人口販運專業知能不足」、「重新檢討
跨機關溝通聯繫平台」、「擴大輔導業界參與漁業改進計畫」、「深化夥伴關係及國際合作」、「評
估研議禁止童工或強迫勞動生產之貨品輸入規定」及「加強人權教育」等七大事項,促請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督導所屬檢討改進。
監委進一步說明,以權宜船大旺號、金春12號漁船為例,兩艘外籍漁工均遭薪資剋扣、工時過長、身
分證件遭扣留等情,經移送地檢署偵辦,前者漁工被鑑別「是」人口販運被害人,後者則僅視為勞資
糾紛,且經訪談數名我國籍或權宜漁船受害的外籍漁工,亦有遭薪資剋扣、工時過長、證件遭扣留等
情形,顯示我國對勞力剝削案件認定不一。
再者,2018年檢警機關追訴涉及人口販運勞力剝削罪嫌共38件,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5件(占13%);
2019年追訴32件,判決有罪者7件(占21%)。監委表示,檢調及司法機關對強迫勞動案件處刑,以簡易
處刑(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者)居多,判決比例僅2成,
相關處置有加強之處。
勞力剝削僅2成有判決 監委報告提出七項建議
報告中並提到,除檢查人力有限外,漁業署非人口販運罪的責任通報機關,僅被動接受舉報再移送檢
調,應積極檢討改進,行政院也應重新檢討現行跨機關溝通聯繫平台,避免重大事件發生時,多個部
會各自為政的情形。
調查報告也建議,漁業署應儘速輔導業界參與漁業改進計畫(FIP)或海洋管理委員會(Marine 
Stewardship Council, MSC)認證制度,以強化企業社會責任,解決漁工強迫勞動或人口販運問題
。境外聘僱外籍漁工勞動權益與勞動基準法之間尚有差距,行政院宜邀集勞動部等相關機關審視外籍
漁工政策。漁業署應會同勞動部,對我國從事遠洋漁船人員,包含船主、幹部、船員等加強人權教育。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