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轉換書表修正共6份 書表內容增原轉換期限項目  
日期:2021-11-01
勞動部110年10月29日公告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
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相關申請書表,共有6份書表,其中書表內容增列「原轉
換期期限」項目。
勞動部說明,「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及「雇主直接聘僱外國人申請書」,配合修正申請項目增列
「原轉換期期限」項目及修正填表說明注意事項文字「外國人申請資格:依本部110年10月29日勞動
發管字第1100514888號函,外國人於原聘期屆滿惟未辦理期滿續聘、期滿轉換未獲雇主接續聘僱或經
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同意轉換而未獲新雇主接續聘僱,因疫情影響未能出國。」另外國人同意轉換
雇主或工作證明書(印、越、英、泰四國語言)申請書表,於雇主或外國人之轉換情形第8項增列「
外國人原聘僱期間或轉換期限屆滿,因疫情影響未能出國」。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