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民團提六大建議籲納入漁業人權計畫 漁業署:境內外本質不同將建審議機制  
日期:2022-04-11
為改善遠洋漁業強迫勞動問題,行政院日前表示將提出「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但直至今日仍未對
外公佈完整內容。綠色和平組織4 月8 日前往漁業署前正式遞交一份「漁工人權政策建議書」,除呼
籲將當中的六大建議納入行動計畫外,也督促漁業署月底前提出已逾期超過三個月的行動計畫,且內
容必須符合國際公約標準,以及納入港口檢查措施,有效改善海上強迫勞動及人口販運問題。
六大建議包括:廢止境外聘僱制度,所有漁工統由勞動部管理並適用勞動基準法、緊縮投資經營權宜
船條件,以《漁業工作公約》(C188)為新增修法的勞動標準、參照國際勞工組織相關文件的措施及標
準強化預防性措施、結合C188 公約與《港口國措施協定》落實港口檢查、發布風險評估官方文件與高
風險漁船名單供後續執行,以及發展鼓勵性措施,使台灣漁船與權益船自發性配合高標準法規。
綠色和平主任李于彤表示,去年9 月行政院承諾年底提出「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但等了三個月都
是只聞樓梯響,今年1 月台灣權宜船大旺號被美國海關確認有強迫勞動情形,顯示台灣在漁業監管上
的心態相當消極。
綠色和平進一步表示,近海漁工享有勞、健保及勞基法保障,然而遠洋漁工最低月薪卻僅12000 元,
不到基本工資的一半,兩者同工不同酬。民間團體也認為,除了懲處違反規定的漁船外,對於友善漁
工的雇主也應有相關鼓勵性措施,在漁業訪查員人力有限情況下,應針對強迫勞動與人口販運高風險
漁船優先檢查,將資源用在刀口上。
漁業署方面,由遠洋漁業組簡任技正劉啟超代表接受政策建議書。針對綠色和平訴求,漁業署回應,
近海與遠洋漁船船員薪資內涵不同,如遠洋漁船境外僱用外籍船員,法規已明定不得收取服務費、食
宿也必須由經營者支付,而境內船員則須支付服務費、勞健保費等。另外,國際上不乏先進國家的遠
洋外籍船員薪資水準不低於國內,漁業署近兩年持續與產業團體溝通,將建立相關審議調整機制,逐
步提高薪資。
漁業署強調,台灣雖非C188 公約會員國,但主動將公約內容逐步納入管理規範保障船員權益,109 年
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已要求船居空間標準,110 年預告修正「境外僱用非我國
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包括訂定每日休息時數不得低於10 小時、7 天內休息77 小時等,有些標準
優於國際。
針對勞檢能量不足,漁業署指出,在專責檢查人力不足時,已盡量在執行各項檢查時一併瞭解外籍船
員權益狀況,目前已獲行政院同意人力支援,在人力到位後將提高我國籍漁船檢查頻率,以每船2 年
至少檢查1 次,在國際上將屬高強度檢查頻率,並對進入我國港口的我國人經營非我國籍漁船進行聯
合檢查,落實管理措施。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