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一般營造業移工文件規定 資格認定函改為120 天  
日期:2024-04-18
內政部國土署 112年 8月開放一般營造業申請移工,並在12 月下旬將雇主資格認定函的有效期限,從
原先的90 天延長為120 天,以比照專案引進營造移工的相關規定,維持一致性。依據相關規定,勞動
部近日修改申請招募許可的相關文件效期,延長為120 天。
依據目前一般營造業申請聘僱外國人的作業流程,雇主需先檢具公司近3 年承攬業務、近1 年聘僱本
國人數量等資料,向國土署申請雇主資格認定,取得雇主資格認定函後,再向勞動部申請移工的招募
許可。
原規定雇主資格認定函的有效期限為90 天,但112 年12 月下旬內政部已修改規定,延長為120 天;因
此勞動部也於本週配合修改了「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規定之文件」的第二點規定,其中第11 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資格的文件期限,
由最近90 日改為120 日。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