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106年4月1日至108年3月31日期間,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勞動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管字第1060509716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106年4月1日至108年3月31日期間,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區
  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依據: 

一、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0條之3。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及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有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上開許可業務,其相關規定悉依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二、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內事業單位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應繳交之審查費,請向勞動部專戶
  繳納(繳費方式:郵政劃撥。劃撥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
  19058848)。

三、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6樓、電話:
  02-89956178)。

部長 林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