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發布日:112.11.15
文 號:勞動發管字第1120512320A號
發布機關:勞動部
法規名稱: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
作場所認定基準
摘 要:勞動部令: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
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自即日生效
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
所認定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
場所認定基準」
部 長 許銘春
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
基準修正規定
「法規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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