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修正「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籍勞工接受詢問作業要點」,並修正名稱為「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管字第10605163451號

附件:如文

修正「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籍勞工接受詢問作業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
「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

部長  林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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