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
   
輪班換班間距11小時規定,自107年3月1日施行。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
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

本部已於107年2月27日公告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如附件)。附件所列之工作者,係經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確有符合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後,商請本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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